青房综字〔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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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
关于青岛平度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不良经营行为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开发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0号)要求,我局对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经查,青岛平度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事实清楚,经研究,决定依法予以以下处理。通知如下: 青岛平度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最实际的投资零风险承诺"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合法、准确"的原则。胶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胶州开发建设的福龙园小区等3家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保留房号"、"订房意向"等形式收取预定款,预售商品房,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纪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青岛平度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大有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和胶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引以为戒,诚信经营,共同营造青岛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各区、市开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发现不良经营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