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退税方案已经最后敲定,业主卖房或可获得退税。 在《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7号)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两类人可以获得退税。1、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含三区两市)内,其出售住房已缴的个人所得税,视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退回。2、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
的家庭生活用房,对其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除上述两项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外,在个人“普通住房”交易税收中,新政还规定的: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办理退税的具体手续是:办理退税的个人首先应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的驻点办理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登记,然后到越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咨询台领取“广州市财政收入退库申请表”一式四份,填写好后连同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原件、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在广州市任何一间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账号、新购住房的发票和买卖合同或房产证,一并递交办税服务厅咨询台申请办理退税。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