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人们选择住宅时,最喜欢的就是设施完善的封闭小区,因为这样的小区会给人安全感。但封闭小区在给人们带来安全的同时,也会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近日,家住李沧区的孙先生称,自己71岁的老母亲就不慎小区内挖的一条沟“陷”进,左小腿骨折成三段。面对如此大的伤害,孙先生揪心不已,而更让其寒心的是,小区内的物业管理部门至今没有给他一个满意答复。
事件回顾:长假归来遭暗算七旬老人腿骨折
孙先生告诉记者
,10月3日晚上9时许,他全家外出游玩后回家。考虑到还要到正门停车,孙先生就让女儿陪同奶奶从靠家很近的侧门进入小区。孙先生停车回家后见母亲还未回家,立刻赶到侧门寻找。
结果孙先生发现母亲斜躺在一道宽约30厘米、深约50厘米的沟里呻吟,7岁的女儿坐在地上哭泣。孙先生立即将母亲送往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老人左腿三处骨折,至今仍在治疗中。当晚,孙先生听女儿讲,这个侧门门洞里原来安装的感应灯没有亮,而且她和奶奶根本没有注意这里挖了沟。各方观点
物业:我们没责任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此表示不承担责任,因为挖沟前物业公司已经在小区公告栏贴了一张告示纸,况且工程已经转交给施工队负责,感应灯也是施工队当晚施工时给挖断了一根电线,所以孙先生应当找施工队追完责任。
施工队:按要求行事
施工队的负责人称,本来准备4日一早进行施工的,但为了赶进度物业公司让他们3日下午就开始挖沟。当晚挖断电线后就停工了,而且通知物业公司将这个侧门暂时关闭,因此,施工队称自己也不承担责任。
权威说法
清泰律师事务所宫利新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小区内的设施伤人,那么,物业公司当然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是正在施工的设施,物业公司应尽到告知、提醒、警示的义务,并要派人进行严格看护。
根据建设部 《城市新建小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所谓住宅小区的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保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孙先生既已购买小区内的住房,就相应享有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上述管理服务。
孙先生所居住的小区挖的这条沟存在警示缺陷,也并没有完全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看护,显然存在着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内设施的管理人依法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市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在孙先生与母亲接受物业管理服务时,他们之间就形成了服务的消费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 宋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