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负责人详解廉租房申请等问题
为了便于市民申请廉租住房,记者对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助理翟波进行了专访。
问:本市今年将采取哪几种方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答:本市目前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形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问:今年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答: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规定的收入标准(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260元);(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目前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含6平方米);(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定年限(目前为5年以上,含5年);(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全部条件外,还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申请租金减免的家庭,除应当符合前款1、3、4项条件外,家庭拥有住房还应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问:目前本市的具体保障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1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
问:今后如何进行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登记?
答: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首先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有关部门受理。对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受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3)初审,受理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调查核实,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上报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
(4)审核,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确定保障方式。并通过受理机关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审核决定,公示期限为15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凭证,说明理由,并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5)最后是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登记。
问:2007年 4月 1日后调整的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程序是怎样的?
答:4月1日后属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1)开立账户并租赁住房。已登记家庭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区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并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使用国家推荐使用合同文本。
(2)租赁备案和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已登记家庭持身份证、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和房屋租赁合同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房屋备案手续,同时与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3)办理领取补贴手续。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已办理租赁房屋备案和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家庭名单送各街道办事处。每月15日前,登记家庭应持身份证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到街道办事处办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签章确认手续。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租赁住房补贴领取表》交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经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送区财政局。
(4)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区财政局按照《青岛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补贴划入该家庭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