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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记者在街头对多位市民进行了调查采访,发现市民对这一《条例》的关注度和认知度都比较高,其中“车辆受损停车场如何赔偿”、“停车场的交付时间”等问题成为了大部分市民关注的焦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对《条例》中相关问题的规定上,许多市民还存在着不少误区,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交警部门和法律界人士,请他们一一进行了解答。
■误区一: 车辆受损停车场必须赔偿
“现在在停车场停车非常放心,因为不管是受损和丢失,停车场无论如何都要赔偿。”在一家停车场一位车主这样告诉记者。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和这位车主有同样想法的市民不在少数,他们对《条例》中车损赔偿的问题存在这样的理解:只要将车停在停车场发生车损和丢失,停车场就必须赔偿。对此,有关人士这样解释:这种情况下停车场是否赔偿,关键看车主本身是否有过错,同时停车场看护是否有失误,此外还要看双方具体约定等等,然后界定赔偿责任。
此外,记者了解到,《条例》中规定的停车场是指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是路面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单位临时停车场等。
■误区二:临时泊位与经营性停车场职责一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市民认为临时泊位与经营性停车场承担的责任是一样的,有关人士表示,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
《条例》规定,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停车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停车场是指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是路面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单位临时停车场等。
将车停在临时泊位发生车损责任该如何界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临时泊位占用道路资源,只是收取占路费用,但是如果车损责任在停车场,停车场同样也要赔偿。同时,由于地方性法规不能对民事赔偿作出规定,因此发生车损等事故后,车主可依据相关法律将停车场告上法庭主张赔偿。
据悉,《条例》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要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此外,停车场还要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误区三:物业有权停止车位的使用
“本来我每天上班都有固定的地方停车,谁知去年单位所在的大厦突然停止了车位的使用,现在我和许多同事的车都没地可停。”在采访中一位车主这样向记者抱怨。当记者向他建议用新实施的《条例》维权时,这位车主却表示:“大厦的物业拥有管理权,他们对车位进行调整,《条例》能约束他们吗?”
对此,市公安交警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罚款。
同时《条例》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500元罚款。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200元罚款。
■误区四:停车场可比配套建筑物延期交付
“我已经在新小区入住了,但小区的车位却迟迟没有交付使用,现在只有把车停在小区外,虽然不安全但我们也没有什么办法。”一位车主这样无奈地告诉记者。
其实,11月1日实施的《条例》规定,坚持配套建设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则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建筑物必须设立停车设施,否则不予开工建设。”有关人士介绍说。记者了解到,按照《条例》规定,新建筑物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市和各县级市应当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停车场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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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条例》规定,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停车位应为残疾人提供便利 《条例》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
小区建车位不得占绿化用地 《条例》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施划停车泊位应当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应公示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应当公示,并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部分单位停车场可免费停放 《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鼓励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条例》规定,坚持公共停车场优先,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坚持配套建设原则。
停车场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条例》规定,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停车场可委托物业管理 《条例》规定,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学校入口三十米内禁建道路停车位 《条例》规定,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