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5日起,我市按照个人申报、街道核实、区级复审、市级备案的程序对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家庭逐户进行资格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确定其继续享受保障、调整保障水平或取消保障资格。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将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等。这些情况包括: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人均收入超出规
定的收入标准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标准的;擅自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对因个人未及时申报等自身原因,造成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年度复核的租赁住房补贴家庭,自7月份暂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市住房保障中心咨询电话 82654572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