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障人才住房需求,根据《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青政发〔2015〕27号)、《青岛高新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保障人才住房需求,根据《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青政发〔2015〕27号)、《青岛高新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青高新管〔2013〕17号)等规定,现组织对紫荆阁产权型人才公寓进行配售,公告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位于青岛高新区海月路150号,共5栋楼(分别为2号、3号、6号、7号、8号楼),共配建465套户型面积为70-139平方米。按照有关规定,销售合同均价为5600元/平方米,每套房屋单价根据楼层、朝向等在上下浮动10%范围内确定。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二、配售条件

(一)人才及用人单位须具备的一般申购条件

1.用人单位须在红岛经济区(高新区)注册、税务登记、实际经营。

2.用人单位引进的符合《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27号)规定的人才(见附件1)。

3.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保(补交、补办的不予认可)、在职在岗工作,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须一致。

4.人才户籍在青岛市或持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

5.人才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青岛市内无住房;在2019年6月30日前房产转移不满5年的不能申请(含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的房产转移)。

6.用人单位、人才条件等资格认定时间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

7.承诺购入人才公寓后在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工作5年(含5年)以上,如5年内人事关系调离红岛经济区(高新区)或者不在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工作的,将按原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8.一个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有多人符合申购条件的,仅限申购一套。

(二)注意事项

1.红岛经济区(高新区)管委、派驻机构和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引进的科研院所)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事业身份人员(管委面向国内一流高校引进的博士及以上层次的紧缺人才除外),管委直属国有企业人员,自建人才公寓的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已建有商品住房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引进的人才,劳务派遣机构引进的人才,暂不参与此次分配。

2.人才及其家庭成员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廉价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产权型人才公寓、部队分房等),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和免收租金人才公寓政策等的不予重复享受。‍

三、配售程序

按照“申请登记”“申请审核”“资格审核”“评分排序”“配前公示”“公开选房”“签约备案”等程序进行,详见附件2。‍

四、相关责任

(一)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国土部门(房产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发现有上市交易的行为,相关部门不予受理产权变更。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需上市交易的,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二)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擅自将所购买的住房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且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之内的,按原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资料下载方式

公告及相关附件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登录青岛高新区官方网站www.qdhitech.gov.cn进入“招商引资-高新人才-通知公告”进行下载。‍

配售公开咨询电话:68013331、68012795‍

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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