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一年前承租刘某一处房子,租期届满,刘某又以同一租金价格租给王某,请问刘某的行为是否剥夺了我的优先承租权?林某 答:承租人优先承租权问题,我国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对于这一问题,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出租方在租赁合同届满后,同他人以同样租金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对财产处分的一种权利,理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因此,当事人是否续订租赁合同,是一种选择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该法还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针对优先权的问题,当事人注意不要将优先购买权当做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租人以同样价格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又出租给第三人,对于原承租人是否有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旦约定,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因此,假如你在原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你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那么刘某以同样租金价格在租期届满后又租给王某是刘某财产处分权的一种体现,是一种合法行为。也就是说,你与刘某之间不存在优先承租权的问题。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赵德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