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住了不到一年,楼前就连续建起三座高层,每天光照时间只剩下1个小时左右,这让位于丰县路4号的几十位业主十分不满。从2004年开始,30多名受影响的业主通过仲裁或诉讼,与开发商恒基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打起索赔官司,引发追讨“阳光权”的青岛第一案。昨天,记者从青岛市南区法院了解到,这起集体诉讼案中的又一名业主叶先生一审胜诉。此前一审胜诉的顾先生,终审维持原判后,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阳光被挡索赔10万
据叶先生讲,2000年10月底,他与恒基宏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以24万余元的价格买下了位于丰县路4号的一套面积86平方米的房屋。
2001年4月,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屋内阳光充足、通风通畅、视野开阔,他非常满意。但是从2002年开始,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开发商就在叶先生购买的房屋前建起了三座高层商品房,挡住了叶先生家的阳光和通风。不仅影响了居住环境,而且使叶先生房屋的价值大幅度贬值。据测量,叶先生的房屋每天光照仅1个小时,而且楼前的大片绿地草坪也没有了。
2004年底,叶先生以损害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为由,将恒基宏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10.88万元。
法院支持业主索赔
审理过程中,恒基宏公司称,在他们与叶先生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此处不许建房”及“阳光充足”的约定,叶先生先前拿到的“广告彩页”中也没有相关的说明和承诺。他们所建的高层商品房,是在有关部门审批下建造的,叶先生所在的住宅房屋日照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尽管开发商认为他们的建筑并没有违反规定,但法院认为,叶先生在购房时,开发商还没有开工建设高层,开发商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告知业主的义务,结果导致叶先生购买了房屋,因此经过评估后,房屋市场贬损价值10.88万元应由开发商赔偿。
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
据悉,目前开发商已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请求。
据介绍,除叶先生,小区其他10名业主委托律师向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去年3月,市仲裁委裁定开发商赔偿100余万元。今年5月,由市南区法院判决胜诉的业主顾先生,在经过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后,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回顾
1998年,恒基宏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丰县路4号及丰县路2号(山东路与宁夏路交接处东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丰县路4号居北为“三号地块”,丰县路2号居南为“四号地块”。“三号地块”青岛市规划局于1999年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恒基宏公司与颐中海牛房地产公司签订《联建合同》,合同约定
:所建房屋住宅部分归颐中海牛房地产公司所有并由其销售,恒基宏公司提供售房专用章及收款专用章各一枚,因提供售房专用章及收款专用章引发的纠纷由颐中海牛房地产公司负责。
2002年青岛市规划局对丰县路2号的“四号地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恒基宏公司开始了高层建设。“三号地块”的购房者张某等人以高层挡光为由挂起“还我阳光”的横幅,并对“四号地块”的高层建设进行上访。青岛市规划局对此作出答复:恒基宏公司的高层建设合法,部分住户的作法错误。
2005年1月,张某等10人将恒基宏公司诉至青岛仲裁委,该委于同年3月作出十份裁决,裁决恒基宏公司赔款百万。
恒基宏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收到十份裁决后,于2005年7月18日向市南法院递交“不予执行申请书”,市南法院于次日查封了恒基宏公司正在用于贷款的网点。之后,恒基宏公司在写下“保证”并签下“执行和解协议”交出50万元后,恒基宏公司的网点方解封。2005年10月,恒基宏公司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同年12月,市南法院再次查封恒基宏公司的网点。2006年1月4日,恒基宏公司二次向市南法院递交不予执行申请。同年2月20日市南法院下达书面通知,对恒基宏公司再次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不予处理,继续执行”。
在向市南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的同时,恒基宏公司于2006年1月16日向青岛市中级法院寄出了《撤销裁决申请书》,同年3月15日市中级法院对此申请正式立案。3月28日、29日,市中级法院分两次对恒基宏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庭审调查,4月24日,市中级法院以“曾经签定过《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对恒基宏公司的撤销申请作出了“无须审理”、“予以驳回”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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