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在全市率先推出两大办法维护拆迁居民权益
今后,在市北区范围内所有旧城改造拆迁工程中,开发企业将按照总投资额的2%向政府主管部门交纳开发保证金,一旦开发企业野蛮拆迁破坏了被拆迁居民的水、电、气、暖等基本生活条件,或因其他原因致使居民上访、造成财产损失且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政府主管部门将从保证金里扣除一部分资金赔偿给居民。记者昨日从市北区政府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开发和拆迁行为。近日,市北区在全市率先推出了《市北区旧城改造管理办法》和《市北区拆迁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两大办法,对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补充,以更好地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保证居民按时回迁
根据《市北区旧城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只有符合5项条件才能参与旧城改造。为保证居民按时回迁,《办法》规定,取得项目开发权的开发企业,满2年建设面积未达总建筑面积1/3的,或满2年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1/4的,或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区政府将项目无偿收回。
必须配建保障住房
为让更多低收入家庭住上新房,《办法》规定,开发企业从事市北区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必须按照政府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因历史原因不能办理房屋相关证照,房屋内有户口且确无其他住房的住户,开发企业应给予照顾进行房屋安置。对困难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发企业应妥善解决。拆迁安置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被拆迁人预交安置房款。
拆迁居民全程监管
根据《市北区拆迁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今后所有的旧城改造拆迁项目将被全程监管,每个拆迁项目必须成立监督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拆迁居民等相关人员组成,对拆迁全程进行监督。同时,规定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必须举行居民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导致居民上访要赔钱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按照总投资额的2%交纳开发保证金,存在下列情形的,从开发企业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因拆迁人原因造成水、电、气、暖等基本生活条件破坏,拆迁人未及时修缮的;因拆迁人原因造成未搬迁居民门窗、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破坏,拆迁人未及时修缮的;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水电费押金且无正当理由的;因拆迁人原因致使居民上访、造成财产损失且拆迁人未给予妥善处理的。
市北区开发办王凤田主任表示,市北区把居民在拆迁改造中受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07年,市北区顺利推进了4个项目的旧城改造,在未来几年内还将进行35片的旧城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