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字〔2013〕16号
关于印发《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
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
办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规范开展职工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现将《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2月5日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
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
根据《关于支持职工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住金发〔2013〕3号),现就办理相关提取、转账业务的受理标准和办理规程,明确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一)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
(二)售房单位已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签订《转账协议》。
二、办理要件
售房单位与市管理中心签订《转账协议》后,售房单位经办人应持以下材料到约定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二)购房合同原件;
(三)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四)提取人为购房人配偶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五)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法到售房单位现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
(六)《转账协议》约定项目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员名单(需标注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售房单位印章);
(七)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转账额度
购房人及其配偶的转账金额以办理提取登记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为限,合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四、住房公积金转账流程
(一)购房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的,应在选房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配偶还需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现场填写两联申请审核表,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加盖业务印章予以确认。
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法到现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房人及其配偶到售房单位指定地点办理选房认购手续时,将加盖市管理中心业务印章的本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单、申请审核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原件等材料一并提交售房单位,由售房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手续。
(三)售房单位应在申请审核表上加盖预留印鉴确认相关购房信息和账户信息,由其指定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办理要件,到约定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
(四)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办理提取、转账登记,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分别由市管理中心、售房单位和职工所在单位留存。
(五)售房单位签章确认的申请审核表,由市管理中心留存。
(六)提取、转账登记业务办结后,售房单位退回职工相关材料时,将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留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一并移交职工,由职工转交单位。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办理提取、转账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六、其他
购房人因故退房,购房人及其配偶已转账至售房单位收款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售房单位全额退回至市管理中心账户。市管理中心应自确认售房单位退回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已退回款项补缴至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购房人不论何种原因退房,其本人及其配偶提取的用于交付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自提取、转账登记之日至补缴至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期间,市管理中心不再为其计算利息。
附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
(第一联样本)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
年 月 日 *职工身份证号码:
*单位全称 | *单位编号 | 第一联 市管理中心提取登记管理处留存 | |||||||||
*职工姓名 | *职工编号 | ||||||||||
购房信息 | 项目名称及房屋坐落 | ||||||||||
*售房单位全称 | |||||||||||
*售房单位收款行全称 | |||||||||||
*收款账号(监管账号) | |||||||||||
购房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首付款金额 | 小写(元):¥ | 转账金额 | 小写(元):¥ | ||||||||
承诺事项 | 本人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房人配偶,已阅知本表内容,并根据《关于支持职工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提取、转账至上述售房单位收款账户用于交付购房首付款。本人确认上述申请事项,并委托售房单位代为办理提取、转账手续,本人愿意承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发生退房行为,本人同意将上述已转账住房公积金由售房单位收款账户退回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并由其补缴至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仅负有协助办理义务,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 职工本人签字(手印): | ||||||||||
我单位承诺按照《转账协议》约定,如实确认购房信息及账户信息。如有不实,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售房单位预留印鉴: 售房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章): ( )管理处初审人员章: 年 月 日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章): 提取登记人员章: 年 月 日 | ||||||||||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反面) | |||||||||||
说明:1.本表标注“*”项,由职工本人在市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时,现场填写;其他项,由职工本人在售房单位指定场所现场填写。
2.本表涂改无效。
(第二联样本)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
年 月 日 *职工身份证号码:
*单位全称 | *单位编号 | 第二联 市管理中心初审管理处留存 | ||||||||
*职工姓名 | *职工编号 | |||||||||
购房信息 | 项目名称及房屋坐落 | |||||||||
*售房单位全称 | ||||||||||
*售房单位收款行全称 | ||||||||||
*收款账号(监管账号) | ||||||||||
购房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首付款金额 | 小写(元):¥ | 转账金额 | 小写(元):¥ | |||||||
承诺事项 | 本人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房人配偶,已阅知本表内容,并根据《关于支持职工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提取、转账至上述售房单位收款账户用于交付购房首付款。本人确认上述申请事项,并委托售房单位代为办理提取、转账手续,本人愿意承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发生退房行为,本人同意将上述已转账住房公积金由售房单位收款账户退回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并由其补缴至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仅负有协助办理义务,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职工本人签字(手印): | |||||||||
我单位承诺按照《转账协议》约定,如实确认购房信息及账户信息。如有不实,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售房单位预留印鉴: 售房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章): ( )管理处初审人员章: 年 月 日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章): 提取登记人员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表标注“*”项,由职工本人在市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时,现场填写;其他项,由职工本人在售房单位指定场所现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