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字〔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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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因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
贷款本息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
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方便职工因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点开展因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网厅商贷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试点范围
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二、业务主要功能
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办理“网厅商贷提取”功能开通业务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定期根据银行提供的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款信息(不含提前还款金额)更新职工可提取额度。职工可登陆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按照规定的提取时间和提取结算方式自助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业务办理规定
业务办理条件、所需要件及提取额度等有关事项按照《因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见附件)执行。
四、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结合“网厅商贷提取”业务运行效果、与本市其他银行共享信息具体进展情况,适时扩大该项业务覆盖范围。
附件:因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月9日
因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简化提取手续,提高服务水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增设了因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网厅商贷提取”)业务功能。为配合该项业务实施,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业务规定。
一、业务申请对象
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使用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业务办理条件
(一)第一(主)借款人现场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征信报告。
(二)业务申请人需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三)业务申请人持有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状态应为正常。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至业务办理日期的上月已至少偿还一期。
三、业务办理所需提供要件及办理场所
第一(主)借款人应与符合提取条件的共同提取人(第一(主)借款人的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一(主)借款人两份)、房屋产权证明(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结婚证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申请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
共同提取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同时到场的,应分别持上述材料办理。
本人无法现场办理的,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业务办理程序
(一)第一(主)借款人持办理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现场签署授权书,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二)网厅商贷提取申请人持办理要件现场填写《因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书》,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同一份借款合同,只需第一(主)借款人查询一次征信报告。其他申请人申请该业务时,无需第一(主)借款人再次授权查询征信报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本人。
五、网厅商贷提取额度
(一)申请人的提取金额,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为限,并且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人不能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提取手续。
(三)已共享本市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开通网厅商贷提取业务的次月起,定期根据银行提供的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款信息(不含提前还款金额)更新可提取额度,并以银行提供的信息为准。
六、提取时间和结算方式
申请人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日的8:30分至16:30分,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提取,提取资金当日划转至申请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并不受提取次数的限制。
七、业务变更和终止
(一)申请人如发生个人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等变更事项的,本人应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业务变更。申请人如发生婚姻信息变更、死亡以及提前结清购房贷款等事项,需办理终止业务的,申请人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法院的裁判文书、死亡公证书、结清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终止业务。未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的,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申请人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
(二)个人住房贷款结清的次月,网厅商贷提取业务功能终止。
(三)如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出现调整、业务规则(方式)或银行结算方式等发生变化,对网厅商贷提取业务产生影响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变更或终止网厅商贷提取业务,并通过法定渠道告知职工。
八、其他
因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的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的措施,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与职工的贷款还款没有关联,职工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因导致职工无法正常进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