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因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字〔2017〕61号
───────────────────
关于开展因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职工因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同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自2017年11月20日起,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开通因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网厅公积金贷款提取”)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范围
正常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且借款人及配偶均未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委托支取划付业务”)。
二、业务办理条件
(一)业务申请人持有正常使用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业务申请人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
三、提取额度
(一)申请人的提取金额,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为限,并且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能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提取手续。
四、提取时间和结算方式
申请人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日的8:30分至16:30分,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提取,提取资金当日划转至申请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并不受提取次数的限制。
五、业务变更和终止
(一)申请人如发生个人信息、婚姻信息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等变更情形的,本人应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业务变更。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网厅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功能终止。
(三)如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出现调整、业务规则(方式)或银行结算方式等发生变化,对网厅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产生影响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变更或终止网厅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并通过相关渠道告知申请人。
六、其他
(一)尚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的,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处办理开通业务。
(二)申请人办理网厅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划至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须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将还款金额足额存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卡内。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承担责任。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17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