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处:
《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根据《监管办法》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起,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
为配合《监管办法》的施行,凡办法施行区域内新建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开发商与我中心签署《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时,应提供合作项目的监管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划入的指定账户,同时提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复印件,入档备查。
参照执行《监管办法》的区域推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的,各管理处亦应按上述要求与开发商签署《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并索取相应的备案材料。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