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字〔20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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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以内转方式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
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减轻公积金借款职工家庭的还贷压力,根据有关业务规定并结合业务实际,在公积金贷款正常还贷期内的借款人、配偶,申请将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用于提前结清、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申请
以内转方式提前结清、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业务,可采用纯内转、内转加现金方式,到发放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申请办理。
借款人单方申请内转的,需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处办理;借款人夫妻双方申请、借款人配偶单方申请内转的,需夫妻双方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到管理处办理(若借款人申贷时是单身,婚后未作配偶信息关联的,在申请其配偶内转提前还贷时,需携带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增加配偶信息)。
以内转方式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其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度为一万元的整数倍。
二、办理时限
当日受理,当日办结。
三、其他要求
(一)该笔公积金贷款的扣款日及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不能申请办理。
(二)借款人、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调入”或“冻结”的,不能申请办理。
(三)借款人、配偶以内转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不与本人的其他提取业务合并计算提取次数。
本通知自2014年 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