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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的通知

来源: -- 2018-04-28 17:08:03 字号:TT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规范贷款业务受理,现通知如下:

    一、申贷缴存的基本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须符合上述基本申贷标准,方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予缴存的,视为欠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单位一次性补缴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计算超过3个月的,申请人须再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单位为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如出现单位为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计算超过12个月的,视为非正常缴存,申请人须再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5.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二、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各管理处可根据单位缴存情况等相关信息,要求职工追加提供工资收入证明(记载工资的银行明细、银行存折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下同)、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证明材料,并据以认定缴存基数。

    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调高后的缴存基数高于工资收入的,按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若缴存关系与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情况不符,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三、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

    以职工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一)正常缴存标准参照“申贷缴存的基本标准”执行。非正常缴存的,缴存金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二)符合“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规定情形的,缴存金额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出现按原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情形的,因调高缴存基数增加的缴存额差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三)职工存在少缴补缴情形的,各管理处可根据单位缴存情况要求职工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缴存情况与工资收入相符的,少缴补缴金额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缴存情况与工资收入不符的,少缴补缴金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四)以转账方式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的,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转账提取额度中的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五)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申贷时应执行我市账户余额认定标准。

    (六)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的通知》(青住金字〔2014〕1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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