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市物业收费管理政策迎来第三个“变局之年”新政将积极疏解堵点难点问题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原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即将于9月14日有效期满,所以此次《意见稿》的出台,是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新政出台之前,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经历了“管理—放开—管理”三个阶段。
第1阶段
2007年1月,原市物价局会同原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出台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 〔2007〕13号)、《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青价房〔2007〕13号)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指导标准》(青价房〔2007〕13号)等三个文件。对实行收费包干制的住宅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非住宅物业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因绝大多数住宅物业实行包干制收费,对其物业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住宅物业实行分等收费管理,具体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等级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第2阶段
2011年11月,原省物价局、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出台了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 〔2011〕185号),政府定价范围限定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据此,2012年8月,原市物价局会同原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以下简称《市办法》)。2017年9月,原市物价局会同原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下发文件将《市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9月14日。
《市办法》根据物业的性质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进行了界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界定后,总体上大多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放开的,不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第3阶段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以下简称 《省办法》)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省办法》明确规定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8年7月20日,原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 〔2018〕90号),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项目,“定价范围为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2018年7月31日,原省物价局废止了2004年授权青岛市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文件。我省对普通住宅范围界定后,除除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外,绝大多数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省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范围作了较大调整,因此,我市亟须对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为疏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市发展改革委拟定了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记者王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