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青岛正式落地后。近日,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王建红副主任做客“在线问政”网谈栏目,就“不动产登记服务专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新闻网房产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青岛正式落地后,有关新政的种种疑问接踵而至。近日,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王建红副主任做客“在线问政”网谈栏目,就“不动产登记服务专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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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王建红副主任做客“在线问政”网谈栏目

    青岛市内三区施行不动产登记 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问题

    据王建红介绍,目前青岛市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已开始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市民所购买的房屋位于市内三区,当下申请登记取得的证书为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与之前房地产登记的不同之处在于税收部门的核税节点由原来登记审核完成后调整为登记受理完成后。

    此外,不少市民十分关心“70年后的房屋产权”问题,对此,王建红同意作答: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期限是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新政实施前的各类证书仍有效 不动产登记证书和房地产权证书有三点不同

    有了新证,过去的房产证还有用吗?——有市民这样问道。王建红表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据了解,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原房地产权证书的主要区别有:1、名称不同,新的证书名称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2、登记记载的内容不同,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记载房屋、土地、林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内容;3、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码。

    【其他热点问题】

    【网友】我想买一套二手房,如何确认房主的房产证等材料真实性?

    【王建红】网友您好,为确认房产证的真实性,您可持身份证明等材料,按照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核实。

    【网友】开发商拖着不给办理房产证,向哪个部门投诉?

    【王建红】 房地产办理初始登记后,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购房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若开发单位不予配合办理的,购房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网友】期房房产证的办理为啥要开发商统一办理,购房者自己能否到房管中心自己办理,都需带什么材料?如果开发商要求统一办理,或不给办理可到哪个部门投诉,请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王建红】购房人购买期房后,开发单位未按购房合同约定配合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购房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预售合同、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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