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天(3月19日)下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向网友解答了与公积金相关的问题。

    【青岛新闻网房产】3月19日下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向网友解答了近期与公积金相关的热点问题。访谈中,她重点介绍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如何提取公积金”等网友最关注的话题,并对一些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给予了维权建议。

公积金贷款逐步宽松 青岛上半年出台异地贷款政策

    公积金将可以实现“异地贷款”这一消息问世以来,一度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此次的访谈中,有网友咨询在青岛申请异地贷款要符合什么条件,何时能开始实行。对此,王春芳表示,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青岛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缴存证明及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等)可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至于何时开始实施,她表示具体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订中,预计今年上半年推出。

    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现在审批手续要多长时间?这也是很多网友关心的问题,王春芳对此回答到,对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申请人,申贷材料齐全,一般当日申请当日完成审批手续,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之后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报卷,中心取得抵押权证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此外,王春芳提醒说,申请公积金贷款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对于二套房的公积金申请,她表示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执行首次贷款结清5年后方能申请二次贷款的政策。二次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最高额度和贷款期限与首次贷款政策规定一致。

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 申请时需提供租房证明

    今年以来,关于公积金最大的利好消息莫过于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了,这个消息对租房一族无异于喜从天降,尤其是对于那些没有买房计划的人来说,可谓将公积金用在了刀刃上。王春芳在谈及这个政策时表示,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根据《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及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

    她补充到,第(一)、(二)、(三)项,承租人及配偶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符合租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此外,申请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需提供相应的材料,王春芳表示,申请人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或本市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最高贷款额度近期不会提高 去年公积金使用率达95.34%

访谈中,有网友感叹,2013年青岛市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已由40万调整到60万,但是重新调整后,最高额度只有36万,因此买房很有压力。不少网友关心是否能回到2013年的标准,对此,王春芳说:“现阶段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保持高位运行,目前资金状况尚不具备调整条件。”但同时她也表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市场的变化以及资金的运行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王春芳还介绍了去年青岛市公积金的使用情况,2014年青岛市归集住房公积金137.37亿元,提取住房公积金87.19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2.4万笔88.07 亿元,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0.92亿元。截至2014年底,全市累计缴存公积金868.71亿元,累计提取总额 496.14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98万笔539.6亿元,贷款余额 355.21亿元,资金使用率达到 95.34%。

缴纳公积金具有强制性 单位不予缴纳属违法

    访谈中,很多网友反映,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单位没有给自己缴纳公积金,他们也不清楚这是不是合理。

    一位刚大学毕业不久的员工倾诉,他现在在单位实习,但是实习期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后期也不补缴,顶多自己给补缴。还有一位网友,在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也以此为由不予缴纳公积金。对于这两位网友的遭遇,王春芳直言,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违法行为,她建议网友携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和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管理处办理投诉。

    此外,还有一位网友咨询,他在进公司时与单位签订了合同,约定不交公积金,他想知道这样是否生效。对此,王春芳明确表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因此即便有这样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延伸阅读】公积金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取

    不少网友有这样的疑问:如果不买房子,公积金是否可以提取出来?对此王春芳说“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在未被以现金形式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但是她也表示,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王春芳补充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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