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联合通知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保障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青岛新闻网房产12月29日讯 为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联合通知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保障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拒绝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
《通知》提出,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大联合查处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机制,对经查实存在阻止或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暂停其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市民可通过12329客服热线投诉反映开发商拒贷限贷行为。
《通知》还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签约条件调整为“预售签约”,即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可申请与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合作。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效率,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对《通知》实施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