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积金政策以及政策的变化是许多买房人十分关心的,10月22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王玉成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回答了网友关心

    【青岛新闻网房产讯】公积金现行政策以及政策的变化是许多买房人十分关心的。10月22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王玉成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回答了网友关心的“公积金新政”,“首套房首付比例下降落地”,“异地公积金办理”,“公积金余额提取”,“单位未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公积金余额”等众多市民网友当下最关注的公积金热点问题。

首付比例降低青岛已落地 异地公积金办理条件“挺多”

   据介绍,2015年1-9月份青岛市含结息累计归集120.66亿元,同比去年同期(102.40亿元)增长17.83%;1-9月份累计支取73.18亿元,同比去年同期(63.53亿元)增长15.19%;1-9月份累计发放贷款57.22亿元,1-9月份累计发放人数达18498人;截止到2015年9月青岛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最高达93.16%。

青岛公积金,使用,办理,首付比例

    公积金新政自9月1日起正式在青岛落地:首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二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调整为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做调整。

    此外,当公积金新政的首付比例调整后,许多想要申请公积金加商贷“组合贷款”的市民开始关注的首付比例了,据王主任介绍,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既要符合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要求,还要符合商业银行首付比例的要求,两者按“就高原则”确定。

    据介绍,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一直很受关注,自2015年6月1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目前已受理异地贷款相关业务近百笔,主要涉及省内的济南、东营等地区。

    王主任解释,异地贷款须具有青岛市户籍,并且是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青岛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才可申请异地贷款。配偶在青岛市缴存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符合我市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申办异地贷款,须符合青岛市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申贷缴存标准,且夫妻双方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申贷时除我市规定的申贷资料外,还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及缴存明细。 青岛市公积金可贷额度与职工账户余额挂钩。 申请异地贷款办理流程与本地贷款流程一致,

    

公积金办理和使用的规则|公积金提取和额度有条件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根据购房种类、购房区域会有所不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若提交的申贷材料齐全,从贷款受理到贷款审批不超过15个工作日;之后是签订合同、合同各方盖章、抵押登记报卷环节;办妥抵押登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执抵押登记权证后,进入贷款资金按计划发放环节。 

    对于许多人关心的二套房使用公积金的情况,王主任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系统内记载的贷款次数为准。如之前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可按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须符合以下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2)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3)贷款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6)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 注: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对于二次公积金贷款也有限制措施,概括地讲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贯彻落实当时国家的有关调控政策,二是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三是保证贷款资金的持续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低利率的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是帮助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同时,节省购房融资成本,凸显互助保障保用。

   据统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尚有大部分职工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体现公积金政策的公平性,政策的制定向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群体倾斜。 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市新建住房的公积金二次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已由60%下调为20%,调整的力度较大,对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问题,由于青岛市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仍处于93%左右的高位运行状态,为保障首次申贷职工正常发放公积金贷款,近期尚不具备取消5年限制期的资金条件。下一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和资金的运行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网友提出的交了首付想提取公积金的余额进行他用,王主任提醒“付首付款”是不符合提取规定的。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来申请提取公积金;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对于公积金余额的提取还有别的条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单位缴纳公积金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可投诉 员工实习期内也必须缴纳公积金

    许多市民缴纳了公积金却也会遇到不能使用的情况,比如,有些开发商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王主任表示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单位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开发单位对其所销售的住房项目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主要是为了保证开发商所售住房产权清晰(即不存在权属瑕疵),其销售行为合法,同时对购房人的贷款行为,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妥产权登记前,开发单位应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开发商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目前青岛市尚无强制性的约束措施。 

    用人单位在员工实习期间并未缴纳公积金的行为也是不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实习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实习期间未缴纳可携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情况等材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办理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查处。

    很多网友都表示,公司缴纳的公积金基数过低,并不是按照实际工资的基数计算,王主任表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问题,此行为不符合政策规定。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进行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青岛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

    如果单位并未按照实际工资基数进行缴纳公积金的话,员工可以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目前,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协调市工商部门与社保部门,获取了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和部分社保信息,进而通过采取定向邮寄催收函、电话催建、加强宣传、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 

    此外还有网友关心的公积金“商转公”政策,王主任表示,目前我市目前尚未开展“商转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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