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日,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规范存量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简化办事流程,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青岛新闻网房产4月2日讯(记者 于灏源)今日,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规范存量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简化办事流程,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存量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简化办事流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中介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自建、征收补偿等途径,已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不包括公有房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

第三条【职能分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网签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跨区域和影响重大的因交易活动产生的违法违规、投诉行为的调解、查处。

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工作,指导各区(市)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

各区(市)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本辖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存量房屋因交易活动产生的违法违规、投诉行为的调解、查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入网认证、合同网签备案、日常监督、市场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备案方式】我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操作系统为“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交易当事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服务平台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应在各备案机构政务窗口的基础上,提供自助终端、手机应用、互联网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理,也可延伸至街道、社区、金融机构、公证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公共服务点,为买卖当事人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信息共享】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应加强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网签备案和中介机构登记备案数据的归集,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市场监管、民政、自然资源规划、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部门业务系统与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深化政务协同应用。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六条【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如实提供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应向备案机构和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服务平台用户认证。

平台用户认证有效期一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已认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通过服务平台的信息发布系统“青岛网上房地产”向社会公布,供交易当事人选择。

第七条【机构变更】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用户信息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办理信息变更。

经纪机构不再符合网签备案服务条件的,应在30日内向备案机构申请注销其服务平台用户认证,逾期未申请的,备案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第八条【房源委托】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权利人身份证明、代理出售或承购房屋的委托书等有关资料。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房屋钥匙等物品,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拒绝接受委托。

第九条【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在服务平台录入合同当事人主体信息、服务内容、服务费用、委托期限等信息,网签备案后生成合同备案号。

第三章 网签备案

第十条【房源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录入房源信息,并上传出售房源的权属证明、产权人身份证明、经纪服务合同(含合同备案号)、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户型图、拟出售价格、房地产经纪人信息等材料,备案机构通过系统验核无误后生成房源核验码,同步在“青岛网上房地产”公示该房源区域、面积、户型、拟出售价格等。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门店、网站、APP等渠道发布出售房源信息时,应同时公布房源核验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商业网站,其网络发布平台应与服务平台对接,上传房源信息,符合要求的,服务平台及时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网签备案】出售方与承购方就存量房买卖事宜协商一致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直接使用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系统终端,也可以通过自有系统与服务平台对接方式,备案以下内容:

(一)主体信息。买卖当事人各方的身份信息;

(二)房屋信息。房屋基本属性、用途属性、政策属性、安全属性等;

(三)交易信息。交易价格、金额、付款方式等;

(四)签章信息。买卖当事人的电子签章或纸质合同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五)其他信息。房屋租赁信息(租赁期限、租赁收益等)、抵押信息(抵押权人信息、抵押金额等)、居住权人信息等。

存量房买卖当事人自行协商成交的,可在签约公共服务点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并可通过服务平台对房屋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进行核验。

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无法在公共服务点或经纪机构网点完成核验的,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相关人员须携带证明材料至备案机构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第十二条【备案确认】服务平台自动完成合同校验,即时完成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向当事人反馈信息、发送买卖合同密码。“青岛网上房地产”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房屋为“已签约”。买卖当事人可凭合同密码打印或查询已签约合同。

第十三条【资金监管】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可协商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第十四条【备案变更注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前,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解除或撤销合同的,自行成交的双方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三方当事人应共同通过服务平台自行办理。

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可到备案机构单方申请注销合同备案。

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超过交易当事人约定时限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备案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诚信情况,并将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实行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十六条【机构违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做好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日常抽查和定期检查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本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实际情形给予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公示、不良信用记录、暂停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等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取消服务平台使用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交易当事人委托擅自进行合同变更、撤销等相关系统操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交易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的;

(二)出借网上账号供他人使用的;

(三)隐瞒经纪行为而以自行成交方式申报网上签约的;

(四)其它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平台要求】提供出售房屋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不得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网信办等涉网监管部门依据住建部门意见,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或按照本规定要求限制、取消发布主体信息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办等涉网监管部门可根据住建等部门意见,对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有效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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