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
(二)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全文] | (一)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全文] | |
(九)完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制度 | 凡是规划为住宅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其中,市区新增建设用地中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建比例不得低于20%...[全文] | (六)加快保障性住房和“两改” 项目建设。 | 2010 年,市区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不少于8000套,其中廉租住房不少于3000套,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5000套;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少于8000套...[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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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确保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建设规模 | 商品住房要放量供应,重点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房源,确保增加市场有效供应。...[全文] | (七)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加快商品住房有效供应 | 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全文] | |
(五)合理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 2010年,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规模,不低于各类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7%;今后3年不低于70%。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规模,不低于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20%。...[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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