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政策

政策法规

●享受我市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 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即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 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 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2011年11月30日以后,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
2、招用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3、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5、兼营家庭服务业务的机构,其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应为从事家庭 服务工作和对家庭服务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

●申领职业介绍补贴需要什么条件?

1、符合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含人 才储备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到青岛市用 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就业。
2、用人单位与被介绍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 规定及时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
其中,介绍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城乡失业人员到失业 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1、员工制在岗职工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 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下同)以上,其中,管理人员数不得超过拟享受 政策人数的1/3;
2、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 保险费(不含补缴);
3、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4、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6、兼营家庭服务业务的机构,其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人员,应为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对家庭服务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

●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哪些人员可申请岗位补贴?

家庭服务机构于2011年11月30日以后新招用的,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可申请岗位补贴。
“本市城乡劳动者”是指该劳动者常住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具体包括:市南区、市北 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

●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的标准和期限?

发放标准:(1)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 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的比例计算。
补贴期限: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 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时间。

●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标准和期限是什么?

市内三区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四市三区的奖励 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同一家庭服务机构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时 间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开始累计计算。

●如何申报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备案。注册地在市内三区的家庭服务机构,按照青人社发〔2012〕4号文件规定,到 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利津路20号甲)办理家庭服务业机构和人员备案。其他区(市)机构到所 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2、资金申报。已备案的家庭服务机构向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申报,各区(市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进行审核,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各区( 市)人社部门进行复审,报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审核备案,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凭公共就业 一体化打印的审核备案表将资金拨付到各单位账户。

●家庭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如何办理机构备案?

拟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填写《 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并携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 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属市内三区的,统一到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地址:市北区利津路20号甲,联系电话: 83809316)进行登记;四市三区的,到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家庭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如何为从业人员办理备案?

已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的,应在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的次日起 30日内,携带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机构登记部门进行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人员享受家庭 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备案。由备案部门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市 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实行前置备案管理。

●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备案后又发生了增减变化该如何办理?

1、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人员后,应先到所在区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再持经就业 服务机构确认的《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到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或到原备案 机构进行登记。
2、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减少后,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解聘登记即可。

●家庭服务机构如何申报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季度申报拨付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4月份、 7月份、10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 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新招从业人员花名册;
3、家庭服务机构在岗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4、申领补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5、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

●家庭服务机构如何申报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家庭服务机构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计算,每满12个月的, 可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一次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享受时间 最长不超过3年,一般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
2、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新招从业人员花名册;
3、家庭服务机构在岗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4、申报年度各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5、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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