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今日发布新政,政策内容涉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等事项,可以说每一项新政都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青岛新闻网4月9日讯(记者李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今日发布新政,政策内容涉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等事项,可以说每一项新政都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其中,重新制定出台的《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受到市民的普遍关注。据了解,我市原《个贷办法》自2014年3月份起施行,经2017年续期,2020年执行期满,根据《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制定出台。
那么,此次重新制定出台的《个贷办法》与以往相比都有哪些重大变化?对此,青岛新闻网记者第一时间采访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孙黎及贷款处处长李琳,为您进一步解读此次公积金贷款新政的三大看点。
【申贷条件有变】
看点:公积金申贷条件实行“认房认贷”
此次公积金贷款新政规定,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职工家庭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处处长李琳表示,此前的《个贷办法》只认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只要借款申请人有过2次公积金贷款,则不予第三次公积金贷款。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要求,此次新政的重大调整在于“认房认贷”,也就是说,只要借款申请人名下已有两套住房的,无论是否曾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均不再支持申请公积金贷款。
李琳介绍,住房套数的认定,为职工家庭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认房认贷”政策以家庭为单位,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李琳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是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按照“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的要求,落实上级政策规定,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统一最高贷款额度】
看点:新房、二手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首次实现统一
此次新政中的另一项重大变化是统一最高贷款额度,不再实行新建住房与二手住房、首次申贷与二次申贷的差异化最高贷款额度政策,统一按照我市现行双缴存职工最高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36万元的额度标准执行。
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孙黎表示,今年我市重新制定出台《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市公积金中心在政策调研和起草过程中,系统调研了4个直辖市、15个副省级城市、省内相关城市贷款政策,以及人民银行商贷管理规定、相关银行贷款规定。
在此基础上,采取召开内部答辩会,邀请人大、政协、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召开研讨会,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等多种渠道,广泛听取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和法制部门的相关意见建议。《个贷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流转发布后施行。
此番重新制定出台的《个贷办法》参照商业银行及公积金同业做法,统一最高贷款额度政策,即统一按照我市现行双缴存职工最高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36万元的额度标准执行,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购房权益,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实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政策】
看点: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与住房套数挂钩
此番重新制定出台的《个贷办法》中规定,实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政策。一是首付款比例政策,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30%的现行规定,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二是贷款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原二次公积金贷款的1.1倍利率规定。
李琳介绍,二手房首付比例将与房龄挂钩。房龄10年之内含10年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执行30%的规定,购买第二套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房龄超过10年的二手房,每增加5年,首付比例相应提高10%,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最高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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