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障购房者的购房安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谨向购房者发出7大购房特别提示,购房者在购房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谨慎置业
为保障购房者的购房安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谨向购房者发出7大购房特别提示,购房者在购房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谨慎置业↓↓↓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是房屋准予销售的重要凭证。您在选房购房时,应注意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项目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是否公示,您所购房屋是否在销售范围,请不要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的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向您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等任何名义的购房费用,均属违规行为。
二、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的项目,购房人确定拟购房源后,应首先查清该房源是否存在已销售、抵押、查封等限制销售情况。
您可直接登陆青岛网上房地产(www.qdfd.com.cn)在线查询项目楼盘表信息。点击进入一手房查询,输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选取要购买的楼栋,依据楼盘表显示的颜色判断房屋状态:绿色为可售、黄色为已签约、红色为已登记。如查询到绿色房源标注抵押,表示该项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购房者应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销售证明,如已取得,待相关抵押注销后,方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查询到房屋显示绿色限制,则表示该房源已被查封,暂时不要购买,待相关查封解除后方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住房限购措施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购房人应建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符合购房条件的,可从改善居住条件的实际住房需求出发,适时购房。购房前,应认真阅读、准确理解《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对经济适用房、人才住房等针对特殊群体销售的房屋,购房者要充分了解房屋性质及相关购买政策。切勿在未了解政策或不符条件的情况下草率签订购房合同,给您带来房屋交易风险。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维护购房人权益的重要手段。确定购房后,您应将购房款项缴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纳入预售资金监管。您在支付定金、预付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时,应核对付款的银行、账户是否与销售现场公示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一致。将购房款准确存入监管账户后,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执,并妥善保存。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维护房屋交易双方权益及责任义务的重要凭据,合同一经签订,除合同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外,均具有法律效力。您应认真阅读购房合同,特别是合同中关键条款,如房屋面积、价格、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交房时间及注意事项、房屋登记时间等,双方协商并确认所有内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事项,对购买行为有影响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青岛市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与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您凭已备案的网签合同办理后续手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请广大购房者注意加强购房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执意不将购房款缴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承购人应对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伪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纳税证明以及婚姻、户籍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轻信购买。
七、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公积金贷款事宜,可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qdgjj.com,客服热线12329)咨询。
咨询举报电话:82661848、82661858
记者 |王冰洁
来源 |青岛日报新闻客户端“青岛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