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青岛城市建设开始实行综合开发、统一建设。住宅建设以新区开发为主,旧城改造为辅,在旧域改造中以改造相户区为主。市政府对旧域改造进行定点,先后改造了西江路、山西路双鹤里、台东新华里、利津路28号、沧口南日钢、崂山大院、南仲家洼、北仲家洼、台西民众大院等多处榴户区。这一年,青岛市旧房拆迁补偿较前有较大突破,旧房拆迁除采取经济补偿外,又做出了旧房所有人可保留安置房屋产权的规定。
旧房拆迁作价补偿
1983年6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公布<青岛市民用旧房估价暂行标准)的通知》,规定了新的估价标准的生效时间、估价管理部门,对单位购买私房的限制、公用和厂房建筑的估价。《青岛市民用旧房估价暂行标准)按房屋结构不同分为三类七等,即砖木结构为一类分三等,混合结构为一类分二等,简易结构为一类分二等,按使用年限把每类分为十成,并规定了每平方米时值。随《通知》发布的《青岛市民用旧房估价暂行标准说明》、《青岛市各类住宅房屋结构类型标准分类表》,说明了估价的原则、估价标准附属房屋的估价、标准的修改补充问题、施行时间;说明了房屋分为三类七等的参照结构标准,包括墙身、门窗、地面、天棚、卫生间、厨房、走廊、屋面、照明及其他方面。还规定,“公房和厂房建筑,可参照本标准以质论价”,“民用旧房估价一律由房管部门统一掌握,凭估价单付款。房主不准要高价,购房单位更不准任意抬高房价。”
安置纠纷有法可依
1983年9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被拆迁户临时住房安置标准控制在人均4平方米以内;自己解决临时住房的被拆迁户,由建设单位按常住户口一次性发给每人搬迁安置补助费80元。被拆迁户安置面积,原则按原居住面积安置,拥挤户可适当增加,但平均每人的居住面积最多不得超过6平方米;对户口虽在拆迁区,在青岛市另有住房者,原则上不予安置。私房主自住房拆除后,不要求住房安置的,可按旧房估价增加1倍发给补偿费;房主要求保留私房产权的,由市房管局从商品房中解决。遇有房屋拆迁安置纠纷,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调解、裁处,当事人如不服,必须在限期内到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应提请所在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程序强制执行。遇有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直至依祛追究刑事责任。
1983年楼市大事记——
●6月13日,黄海饭店竣工并交付使用。
●7月16日 ,崂山风景区南线旅游公路大麦岛至沙子口和流清河至青山垭口路段扩建工程竣工。
●7月20日 ,经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建工局改为青岛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7月21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出《检查纠正建房分房中不正之风)》和《处理超标准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
●8月16日,胶济铁路复线楼山至四方区段正式开工。
●8月22-28日,全国村镇建设技术培训经验交流会在青召开。
●8月30日 ,平度县和莱西县划归青岛市管辖。
●8月31日 青岛市芝泉山给水重点建设工程基本竣工。
●9月26日 ,新辟山东路工程竣工,30日正式通车
●10月, 青岛全市区划为市南区、 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黄岛区和嶗山县、即墨县、胶县、胶南县、莱西县、平度县
1983年的中山路
数字1983——
1983年我国社会总产值为11052亿元,比上年增长10%;国民收入初步计算为4673亿元,比上年增长9%;全国职工工贵总额为934.6亿元,比上年增长6%;住宅投资共12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