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办理流程

一、办理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全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女方年满49周岁;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办理所需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写一份申请,申请人签字按手印,落款时间),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特扶人员有离婚、丧偶、再婚史的需原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独生子女死亡的,申请人需提供由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独生子女残疾的,申请人需提供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申请人需提供由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申请人需提供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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