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
培训补贴对象为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
1、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3、本市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
4、本市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上述人员每年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同一年度内已参加过政府补贴的其它
项目培训的,不得再参加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
书,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法规
培训补贴对象为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
1、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3、本市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
4、本市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上述人员每年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同一年度内已参加过政府补贴的其它
项目培训的,不得再参加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
书,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和就业需求,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报名时应持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和下列证件材料:
1、登记失业人员:本人《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生就业派遣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农村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初高中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600元(含鉴定费)标准给予补贴。
本市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 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 月内,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 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培训合格并继续履行合同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新录用人 员在同一个年度内已参加过其它政府补贴项目培训的,不再给予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下列人员,均可
报名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1、登记失业人员;
2、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3、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农民工)。
在同一年度内已参加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该项培训费补贴。
市内三区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参加“金蓝领”培训人员应是企业在岗职工,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高中(技 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其中:参加高级工培训的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并取得相 关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参加技师培训 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并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参 加高级技师培训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并取得相关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 上。蓝色经济、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一线职工或在市级以上职业 技能竞赛中取得中级、高级、技师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参加相应 等级培训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资历限制也按规定相应放宽。
我市技工院校开设适应青岛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需要,且技术含量高、耗材成本大的 专业,招收具有技工院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按规定学时完成全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课程后, 按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人数,给予技工院校一次性实训耗材补贴。技工院校实训 耗材补贴标准根据各专业培训难易程度和培训成本确定,实施分类补贴:一类专业补贴标准为 600元/人;二类专业补贴标准为400元/人。
技工院校免学费范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
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城乡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均可到我市技工院校进行劳 动预备制登记,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4年制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预备制人员按学制完成全部 课程取得毕业证书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后一年内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或参军入伍、升入高一级技工院校以及在本市自主创业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按年度给予 培训费补贴和一次性技能鉴定费补贴。其中,符合《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 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青财教〔2012〕43号)和《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 》(鲁财教〔2013〕50号)文件规定,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 免除学费学年不予补贴培训费。
我市跨户籍地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是本市户籍符合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条件,到户 籍地所在区(市)以外的定点培训机构(经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定 点机构)参加培训的人员。
从2014年起,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征用造成失地且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 的未就业农村劳动者,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除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 补贴外,按照我市就业技能培训同工种同级别补贴标准最高30%的比例,给予失地农民培训岗位 补贴。
对职业培训联盟的定点培训机构与企业,以及我市定点培训机构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定 向(订单)培训协议,组织开展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合格后定向(订单) 就业的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奖补。
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劳动用工需求,组织职业培训机构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进行对接,面向青 岛市城乡劳动者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对培训机构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合作开展的职业培训, 根据培训合格后定向(订单)就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奖补。对重点建设 项目单位组织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按每人300-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重点建设 项目单位组织开展的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在岗职工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 每人不超过1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根据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劳动用工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结合技能人才供给状况,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编制全市技能人才急需紧缺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 方式,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人才储备培训。培训合格的,纳入全市技能人才储备库,并根 据培训工种、等级和就业状况给予培训补贴。对青岛市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经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外地培训机构组织青岛市城乡劳动者实 施赴外地培训,经培训合格并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企业新 录用人员培训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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