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条件:
具有黄岛街道办事处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下列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8)协保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人员,可携带以下材料到黄岛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1)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复印件;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及复印件;
(4)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6)协保人员,需持《协保证》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