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金?
(1)申领失业金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持以下证件原件: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外地户口需提供居住证)、《失业登记通知单》、《解除合同报告书》、本人工商银行卡。
(2)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失业保险金按季申报、按月发放新模式。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只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月)的15至18号(周六、周日、节日不顺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小印章申领当季失业保险金。对在每季度其它月份中新增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在新增当月或次月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本季度相应月份的失业保险金。
(3)对失业人员未按时在每季度第一个申报期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且暂停缴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在季度内第二个月又按时申领的,应同时补办上一月份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个人连续两个月无故未按时申领的,其未申领的剩余失业金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个人再次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时予以合并计算,但累计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可于每月28日后,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