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情况下可以审批再生育?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6)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2)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