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认定范围和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
    2、认定程序。个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协保证》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向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中,持《残疾证》的人员, 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按规定纳入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