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及条件
⑴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军人、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⑵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高校毕业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申请人注册地和经营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正常经营,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具有还款能力,能提供必要的反担保。
政策法规
⑴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军人、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⑵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高校毕业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申请人注册地和经营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正常经营,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具有还款能力,能提供必要的反担保。
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本区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创办企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本区2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可申请最高45万元。吸纳就业人员数量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已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 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⑴保证人担保。保证人担保可以由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920(2)、具有稳定收入且社会保险基数在5000元以上的,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其中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内的(含15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需2人担保。
⑵房屋抵押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清晰,未处于抵押或拆迁解冻期,并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信用报告;
大学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驻区高校在校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求职证等相关证明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
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未就业随军家属应提供求职证等相关证明、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原件、复印件;
(2)反担保证明(保证人担保需提供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房产抵押担保需提供房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分析及还贷能力报告;
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经营场所实地考察、核实,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就业服务中心
— 技术支持:青岛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