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政策法规

● 办理机关

市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 办理对象

拟离开本区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公民。

● 所需材料

拟离开户籍所在区市30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公民,应当在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或者居住生活前,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提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和下列证件、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 办理程序

①个人申请。当事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②街道办事处核发。在成年育龄公民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后,街道办事处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理由。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流出人员无法亲自办理的,可通过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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