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办理事项

政策法规

● 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或至少一方具有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享受不低于400元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联系电话:0532-86872112

● 实行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

青岛市户籍的城乡已婚育龄妇女和居住在青岛市且纳入管理服务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依法免费获得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皮下埋植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服务。
联系电话:0532-86872112

● 开展免费避孕药具发放服务

青岛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和居住在青岛市的流动人口可通过送药具上门、药具免费发放点自取、电话预约发放、药具自助发放机发放、“一证通”发放、免费快递到户发放等多种药具发放形式,免费获取避孕药具。
联系电话:0532-86872112

● 实行妇女住院分娩补助

具有青岛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青岛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的,补助500元。

● 开展人口计生公益金救助

主要指对夫妻至少一方户籍在青岛市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重大伤残或患有重大疾病的,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夫妻至少一方户籍在青岛市,其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村(居)计生主任任职期间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和经市公益金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救助。

● 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条件及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的条件: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说明:条件第一条青岛市放宽界定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农业户口一方享受奖励扶助。
特别扶助条件:
(1)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伤残的子女康复后,中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 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

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区、街奖励3000元外,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 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并获得有关奖励后,又要求生育第2个子女的,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再次申请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按第一次办理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 人口计生奖励优惠财政统筹部分直通车发放

将青岛市本级、区市级财政统筹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和住院分娩补助金等,通过定期汇入当事人个人银行账户的办法发放,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 免费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服务

在各级人口学校或和谐(幸福)家庭服务中心开设人口计生、和谐家庭、健康养生等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讲座,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村(居)民均可免费参加。采取定点自取和不定期入户发放等形式,免费发放人口计生相关宣传品。

● 公布人口计生服务电话

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服务电话: 86161597
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服务电话:0532-86877057 86872112 86873177
办公地点:黄岛区长江东路443号福瀛大厦1楼西大厅

返回上一页

— 技术支持:青岛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