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保供养须具备哪些条件?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没有经济收入或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政策法规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没有经济收入或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1、五保对象本人提出申请。
2、经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同意,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3、批准后本人与所在居委会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4、五保供养对象与敬老院签订老人托养协议,办理入院手续。
5、自费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后办理入院手续。
1、父母双亡。
2、本人未满18周岁或超过18周岁仍继续接受教育的(继续接受教育指义务教育到本科阶段,不包括研究生阶段的教育)。
1、父母双亡。
2、本人未满18周岁或超过18周岁仍继续接受教育的(继续接受教育指义务教育到本科阶段,不包括研究生阶段的教育)。
1、孤儿父母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死亡证明和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孤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孤儿家庭户口索引。
2、孤儿本人提出申请,居委会提供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填写《青岛市孤儿社会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审核。
3、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1、城乡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100元(含低保金)。
2、孤儿教育保障:在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免缴托幼费和伙食费;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免缴课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和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在校寄宿生孤儿免缴餐费和住宿费;在市属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每人每年4000元);考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孤儿的入学费用,散居孤儿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担,机构内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担。
3、孤儿接受教育期间,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符合临时困难救助条件的,优先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具有青岛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
1、父母死亡或失踪: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父母双方失踪的。
2、父母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为在押服刑人员;父母双方都为在押服刑人员的。
3、父母重度残疾: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在押服刑,另一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父母双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
4、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1、申请人本人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3、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4、父母服刑的,提交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5、父母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证或伤残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
1、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证明材料。
2、社区(村、居)将申请人上述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青岛市儿童福利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核。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具有我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年人。
2、60岁以上“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靠)的困难老人。
3、60岁以上“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已取得《定期抚恤证》和《生活补助证》,且正在享受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补助、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老人。
1、符合居家养老条件的困难老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居委会审核并进行公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3、街道办事处报民政局进行审批。
在开发区居住且有开发区户籍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助当年的12月31日前满60周岁的老年人)。
在开发区居住且有开发区户籍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助当年的12月31日前满60周岁的老年人)。
在开发区居住且有开发区户籍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助当年的12月31日前满60周岁的老年人)。
在开发区居住且有开发区户籍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助当年的12月31日前满60周岁的老年人)。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年每人补助150元。
1、申请时间:60-79周岁老人申请时间为每年的7月至8月底;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申请时间为为每年的1月至4月底。
2、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3、社区居委会填表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4、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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