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官方发布最新发布青岛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我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我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我市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
四、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申请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需提供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料,涉及异地缴存的还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及申贷时点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六、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轮候管理。
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配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配偶申贷资料的提供参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
八、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办理:
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且在异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且符合我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方可受理。
2.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但在异地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或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经确认后,可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事项自2018年6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住金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3日
看过了政策我们来看官方同时发布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有关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2015年出台《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青住金发〔2015〕6号),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2016年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住金发〔2016〕10号),将异地贷款申贷条件由省内缴存放宽至全国,并对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向其他城市开具异地贷款证明后又在我市申贷的相关办理情形进行了明确。
为进一步做好公积金异地贷款工作,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对上述两项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文件合并后重新发文施行,政策内容未发生调整。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条件
1.具有青岛市户籍;
2.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次数限制
申请人及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人或配偶在我市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按我市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
四、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所需材料
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需提供我市规定的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料,涉及异地缴存的还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及申贷时点前12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明细。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贷额度的合并计算规定
分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人在异地缴存的:配偶在我市缴存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符合我市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2.申请人在我市缴存的:配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且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符合我市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六、明确公积金缴存职工开具异地贷款证明注意事项
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因向其他城市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曾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证明,此后又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纳入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管理,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
1.开具证明后在异地城市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贷款,且符合我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方可申贷。申贷时需提供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2.开具证明后未在异地城市申贷,向我市申贷时需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或提供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经确认后,可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青岛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