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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知识小百科

来源: -- 2018-04-18 14:51:52 字号:TT

1、不动产登记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

2、不动产登记由哪个部门办理?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3、哪些不动产可以登记?

(一)土地、海域;

(二)房屋,码头、油库、隧道、桥梁、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森林、林木、绿地等定着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4、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5、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哪些?

(一)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预告登记;

(六)更正登记;

(七)异议登记;

(八)查封登记;

(九)其他登记,包括补发登记、换发登记等。

6、什么是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五)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8、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

(六)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9、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10、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一般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的程序进行。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1、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和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制,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12、不动产登记簿主要记载哪些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查封、异议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

13、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核发的房产证是否需要换发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统一登机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移过程中,随之更换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14、哪些情形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15、共有的不动产核发几本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16、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怎么办?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7、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了怎么办?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18、哪些情形可以由申请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19、登记申请材料有哪些要求?

(一)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二)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20、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21、监护人代为申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2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23、哪些情形可以一并申请登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申请人一并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一并受理,就不同的登记事项依次分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应簿页: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三)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四)不动产变更登记导致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五)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致使地役权变更、转移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地役权变更、转移登记;

(六)不动产坐落位置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与前述情形发生后申请办理的登记一并办理;

(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办理的其他情形。

24、不动产登记申请可以撤回吗?

申请登记事项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全体登记申请人可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部分登记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25、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原登记申请受理凭证。

26、业主共有的不动产应当如何申请?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由登记申请人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7、不动产登记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申请材料证明的内容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一致;

(五)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齐全;

(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28、不动产登记自何时完成?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29、什么是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登记应当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当足以实现相应的用途,并可以独立利用。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地下车库、商铺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或者码头、油库、隧道、桥梁等构筑物的,以该特定空间或者构筑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30、不动产单元代码是如何编制的?

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1-6位表示县级行政区划;7-9位表示地籍区;10-12位表示地籍子区;13-14位表示宗地(宗海)特征码;15-19位表示宗地(宗海)顺序号。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

31、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中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如何划分定着物单元?

(一)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二)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

(三)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

(四)同一权利人(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拥有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32、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权籍调查?

因下列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前,委托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一)申请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

(二)因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因不动产单元分割、合并申请变更登记的;

(四)因森林、林木的种类、主要树种、株数等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缺失或错误,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其他情形。

33、如何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查?

(一)登记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利用已有数据库、信息系统、办文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审查调查成果;

(二)将调查机构提供的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的电子数据导入已有的权籍空间数据库,查看其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三)对权籍空间要素,如果室内无法判定其是否正确时,可到实地查看;

(四)对调查成果存在的问题,应责成调查机构修改完善,直至成果合格为止。

34、申请土地首次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三)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核定用地图(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六)土地测绘报告书及测绘成果电子数据(原件);

(七)其它必要材料。

35、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坐落门牌证明(原件);

(四)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五)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七)其它必要材料(原件)。

36、申请海域首次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

(二)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三)项目用海批复(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四)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五)宗海位置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六)海籍调查表或海域测绘报告书及测绘成果电子数据(原件);

(七)其它必要材料。

37、申请林权首次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审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合同(原件);

(四)林地测绘报告、宗地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测绘成果资料和电子数据(原件);

(五)林业管理部门在林权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林权调查资料(原件);

(六)林地变化证明材料(原件); 

(七)其它必要材料(原件)。

二、土地及房屋登记

38、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由谁申请?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39、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四)其他必要材料。

40、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41、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六)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2、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43、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五)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44、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5、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五)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6、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五)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7、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8、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六)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49、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发生变更的材料;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50、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五)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六)分割、合并协议;

(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十)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51、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原件);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原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海域使用权及林权登记

52、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四)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原件);

(五)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六)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

(七)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原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3、申请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四)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4、申请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四)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

(五)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5、申请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四)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6、申请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林权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批准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林业主管部门关于造林的备案材料、退耕还林验收材料等(原件);

(四)林权公示的材料(原件);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7、申请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四)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8、申请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四)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

(五)林业部门审查备案的材料(原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9、申请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四)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五)林业部门审查备案的材料(原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抵押登记

60、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包括哪些?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61、哪些不动产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一)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五)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62、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五)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3、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五)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4、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一般抵押权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及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5、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四)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登记

66、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67、依申请更正登记应当由谁提起?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8、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四)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9、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异议登记申请?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70、申请异议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71、异议登记期间是否可以对不动产进行处分?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72、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3、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书(原件);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存在预告登记约定的,可不提交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书(原件);

(六)预售人与预购人在房屋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74、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可以按照约定申请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申请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抵押合同(原件);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书(原件),抵押合同中存在预告登记约定的,可不提交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书。

六、登记资料管理和利用

75、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76、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查询复制吗?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77、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到哪里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提出申请。

78、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原件);

(三)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税务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原件)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明文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查询登记结果的,可以不提交上述材料。

79、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查询的;

(二)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三)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四)查询主体及其内容规定;

(五)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0、如何申请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查询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并承诺查询结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并在查询结果或者登记资料复印材料上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81、登记机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出具查询结果?

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七、登记收费

82、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交费吗?

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上述不动产权利登记中,申请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上述规定以外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以及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83、不动产登记费由谁缴纳?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84、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85、不动产登记计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86、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是如何规定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87、哪些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二)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88、哪些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一)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六)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七)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八、便民服务

89、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以预约吗?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不动产登记预约服务模式。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预约:

手机版:下载APP,登陆青岛网上房地产(www.qdfd.com.cn)扫描二维码下载“青岛不动产”手机应用,下载安装后即可登陆手机版预约平台进行预约。

网页版:市民可登陆青岛网上不动产(http://www.qdfd.com.cn)网站,进入“青岛不动产网上预约平台”,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类型,正确填写预约信息并选择办理时间后,即可获得预约号码。预约成功后,申请人于约定时间带齐材料,凭短信通知和身份证件到预约办理地点服务台领取办理号后,直接至相应窗口办理即可。

90、哪些业务可以预约?

预购房屋预告登记;预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新建房屋转移登记;.存量房屋转移登记;房屋抵押登记;房屋变更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补(换)发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91、可以就近选择各登记大厅办理业务、领证吗?

除商品房预售许可、在建工程抵押、土地抵押、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共有权登记业务外,其他不动产登记受理及领证业务均可“在哪收,随便领”。市内三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实行“同城通办”,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各登记大厅的业务排号及预约情况,合理选择服务大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无论在哪个登记大厅申请登记,申请人还可以就近选择登记大厅领证。

92、可以自助查询登记档案吗?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内三区登记大厅设置了自助查询机,查询人无需抽号排队,在工作时间内均可根据自身需求,就近选择登记大厅自助办理查档业务。

93、自助查询需要什么条件?

一是需要二代身份证,经自助查询机核验有效;二是需要拍摄查询人头像并保存成功;三是需要查询人同意提交《承担法律责任条款声明》。

94、自助查询机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开具住房情况证明、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验证房屋权属信息。

95、如何自助开具住房情况证明?

第一步选择证明类型、选择证明用途;第二步扫描查询人二代身份证、同意《使用声明》;第三步采集人像信息、录入家庭其他成员信息;第四步查询结果查看、打印证明。

96、如何自助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第一步扫描查询人二代身份证信息,阅读自助查询机使用声明;第二步采集查询人影像信息;第三步显示查询结果、选择查询详细权属信息、打印相应权属信息。

97、如何自助进行权属信息验证?

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自助查询机自助验证不动产权证书结果信息和房屋权属状态(是否存有抵押、查封、异议等)信息,但查询结果不能打印。第一步扫描查询人二代身份证信息;第二步输入产证信息(证号及权利人身份证后四位);第三步查询不动产详细权属信息。

98、自助查询收费吗?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出全免费自助查询服务,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打印、证明全部不收费。

99、自助查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注意查询响应时间:自助查询机设置查询系统无响应关闭模式,对查询人查询时间进行合理限制,实行倒读秒方式,在查询时间终止5秒前,查询人需要继续查询的,须再次校验身份证件予以响应,否则将强制退出查询界面。

注意查询条件:自助查询机仅适用于二代身份证,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可作为家庭成员查询。其他证件不能查询。

注意查询信息范围:住房情况证明查询信息范围为全市;房屋权属信息及权属信息验证查询信息范围仅限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100、如何查询办证进度?

申请人可选择拨打咨询电话82660001、登陆网页(青岛网上房地产)、手机APP“青岛不动产”和使用自助查询机等多种方式,自主查询业务办理状态。短信服务平台也会主动发送免费通知短信,及时提醒申请人下一步办理流程和时间,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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