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管理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纸复印。
一、办理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投诉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2、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职工养老保险缴存信息清单、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材料(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等)。投诉职工与被投诉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还应提供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的,还应提供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提起上诉的,还应提供二审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3、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凭条、工资卡(折)明细、工资发放清册、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等工资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投诉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填写《投诉申请书》。
2、管理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要求予以办理。
3、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时,投诉申请人需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进行核对和确认。
4、单位履行补缴义务时,投诉申请人应配合单位办理补缴手续(应先将个人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交给单位,再由单位代为办理补缴手续;或者携带个人补缴款项到辖区管理处和单位经办人一起现场办理补缴手续)。单位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将单位及个人应补缴的款项一并缴至投诉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