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CR-2018-055002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规〔2018〕2号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支持职工租赁住房消费,结合本市实际,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由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不超过8400元。
二、职工实际年房租支出超过8400元的,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500元。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具结书》原件。
提取额度按照租赁年度核定。核定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三、上述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调整后,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关于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住金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具结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3日
附件
具结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因租赁住房之需,向贵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现就自身的婚姻状况向贵中心声明和具结如下:
一、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婚姻状况 (未曾结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
二、本声明的内容及本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向贵中心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意贵中心采取将本人信息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通报所在单位或媒体等。
本具结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具结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备注:本具结书具结人的签字和手印均为具结人本人出具。如有不实,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单位经办人本人承担。
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