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从缴存范围、额度、转移、封存等多个方面详细做了说明,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3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dhousefund@163.com。
中断工资应30天内办封存
根据管理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本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当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职工个人账户应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
新职工第二个月起缴存
根据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首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一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应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如果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按其当月实发工资金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本市新单位录用的,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与本市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向管理处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
协助造假将移送司法机关
另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积极推进网上办理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服务。网上办理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网上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建立网上业务办理的准入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和信用机制,确保网上业务的规范有序安全运行。
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证明材料及信息。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将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