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规范房源发布,净化市场环境,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根据济南市住建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房源发布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发布规则(试行),现已对外公布。

为规范房源发布,净化市场环境,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根据济南市住建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房源发布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发布规则(试行),现已对外公布。

规则中明确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并且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规则,确保本机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唯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房源委托前,应当核对委托方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

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房源委托前,应当核对委托方身份信息、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若房源为共有产权房屋,则需具有全部产权人真实意愿的授权委托。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规则,确保本机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唯一。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可通过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大厅(http://gtzyj.jinan.gov.cn/col/col25430/)“查询验证”服务或关注“济南不动产”公众号,核实受托房屋的限制信息和权属证书验证;可要求委托方协助到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查询更为必要、详细的产权状况信息。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所发布的房源须保证“信息真实”、“价格真实”、“图片真实”、“产权真实”、“委托真实”,同时避免发布已租已售、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房屋的租售信息。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发房源应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标明所发房源的有效期。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六、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从业规范开展经纪服务,佩戴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统一制发的包含机构名称、姓名、二维码等内容的实名登记工作牌,应实名进行房源获取、对外发布房源信息,避免在同一网站发布重复房源。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并在房源信息显著位置标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信息发布经纪人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实名登记的二维码等信息。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发房源的描述用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发布租赁房源应符合国家、山东省、济南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要求。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发房源的描述中,以介绍房屋的基本情况、小区情况及周边配套情况为主;避免发布带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NO1、Top1)”“唯一”“首席”“冠军”“顶级”“世界级”“首个”“首选”“最”“绝对”“首家”等夸张极限类词汇内容。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发房源的图片,需为房屋现状的实景照片,避免发布虚假房源图片进行冒充。

十一、本规则由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协会自律与维权专委会将在核实后,按照行业信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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