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公租房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多项税收予以免征或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公租房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多项税收予以免征或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历时两年时间。多项减税措施的落地,将对减轻公租房相关税负起到重要作用。 


    《公告》称,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公租房涉及的一些印花税、契税也予以免征。 《公告》称,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同时,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公告》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方面,《公告》规定,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针对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行为,相关部门也在税收上予以优惠。 《公告》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在住房租赁补贴上,相关税收也有所优惠。 《公告》称,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业内专家认为,此次财政部明确,要继续支持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同时也给予了相对细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公租房发展较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导向,也利好后续公租房的加快发展,类似税费减免和免征政策主要体现在供应端、交易端、经营端和需求端等领域。 

此外,公告数次提到“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字样,并明确了该类项目的优惠措施。这类项目若能铺开,当前一些公租房资源距城过远、通勤成本过高,被一些工薪阶层视为“鸡肋”的尴尬局面将得到有效改善。特别是当一些城区旧房被转让为公租房,其便利程度及受欢迎程度将大幅提高。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李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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