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民刘女士与丈夫崔先生于2014年向高新区某楼盘售楼处交纳认筹款2万元,认购该楼盘3号楼1单元1101号房源;房价原价为5032元/平方米,按照开发商优惠活动可享受93折;优惠价约为4680元/平方米。

市民刘女士与丈夫崔先生于2014年向高新区某楼盘售楼处交纳认筹款2万元,认购该楼盘3号楼1单元1101号房源;房价原价为5032元/平方米,按照开发商优惠活动可享受93折;优惠价约为4680元/平方米。2015年10月,刘女士收到售楼处通知后及时交纳了购房首付款18万元,售楼处给刘女士开具了购房收据。 

交过首付款后,刘女士一直没有接到办理网签的通知;2017年6月中旬,刘女士突然收到了开发商的催款通知书,要求他们在七天内到售楼处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刘女士如约来到到售楼处时被告知,她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房款,逾期未交款将按涨价后价格执行。刘女士在约定期限内向售楼处交纳了购房尾款。但是,刘女士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处工作人员告知刘女士,其所购买的楼房已经涨价至7000多元/平方米,要按新房价补交房款,刘女士不同意涨价,坚持按照认筹时的购房定单约定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网签。为此,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刘女士多次向高新区有关部门反映。 

2018年1月9日,刘女士获悉,她所购买的该处房产已经被开发商和售楼处“一房二卖”售卖给了第三人,并且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刘女士认为,开发商和售楼处工作人员在高新区房管部门尚未作出调查处理意见之前,擅自将她所购买的房产卖给第三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利益。刘女士认为,开发商收到买房人的购房款或者首付款后,应配合购房人办理相关的网签手续,否则应该按照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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