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受到各界关注。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受到各界关注。9月11日,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朱国堂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栏目,对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的各项变化进行了详细介绍。

明确六种情况可依法征地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朱国堂主任表示,根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才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国家实行最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非法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了新变化

当谈及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变化时,朱国堂表示,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目前,按现行政策,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当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执行;

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当前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2号)执行。下一步,待省政府出台新的补偿标准后,我市将严格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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