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月23日,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外发布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之后,很多“关于青岛允许经适房上市交易”的宣传纷纷见诸报端。
4月23日,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外发布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之后,很多“关于青岛允许经适房上市交易”的宣传纷纷见诸报端。实际上,青岛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规定一直存在,只不过此次征求意见稿关于上市交易时间以及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标准更具体,更清晰。
2009年首次出台办法: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2009年,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该经济适用房上市办法仅仅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5年后方可交易,并对交易时需要缴纳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2012年修改办法:5年内特殊原因可出售,住房保障机构优先回购
2012年8月,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此次规定同样要求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但关于什么是特殊原因,办法并没有明确。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2020年意见稿:交易条件、出售年限、缴费标准更具体
2020年4月23日发布的《意见稿》对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申请条件和年限以及不同年限内需要缴纳的费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在申请条件方面,《意见稿》进行了明确界定:2005年1月1日 (含)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项目购房人,可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时,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以下称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的情形。
对于购买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根据交易时间又分为两年内和两年后,两种情况有不同的费用缴纳标准。
其中,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2年内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项目预(销)售许可满5年时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50%。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2年后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申请完全产权时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50%。
从《意见稿》看,2年内和2年后的唯一区别便是的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前者为购买经济适用房满五年时的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后者则是申请产权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而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并定期公布。申请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按照最近公布的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执行。
青岛经济适用房将退出历史舞台
1998年,青岛启动经济适用房建设,2008年,青岛市在房地产市场全面推行保障房配建制度,规定凡是规划为住宅的房地产项目,全部要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2014年8月1日,新一轮的住房保障政策施行,除以前审批通过、正在建设的经适房和限价房项目,将不再审批通过配建经适房和限价房。
2019年8月21日,我市最后一批配售的经济适用房房源——万科桃花源等十四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共计1904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这意味着在青岛存在21年的经济适用房完成了阶段性历史使命。
可以说,此次《意见稿》的发布,不仅是针对之前所有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如何上市交易进行了详细规定,也将为青岛经济适用房政策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