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方案》按照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立法精神,聚焦物业管理四大参与主体,21项群众烦心、操心的多发、频发问题,旨在进一步理清物业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职责,划清主体责任,排除物业管理“包打天下”的误区,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明确责任,抓早抓小,推动解决物业管理区域突出矛盾问题,使小纠纷不出小区,大问题不出社区。
《方案》按照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立法精神,聚焦物业管理四大参与主体,21项群众烦心、操心的多发、频发问题,旨在进一步理清物业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职责,划清主体责任,排除物业管理“包打天下”的误区,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明确责任,抓早抓小,推动解决物业管理区域突出矛盾问题,使小纠纷不出小区,大问题不出社区。
拓宽反映渠道,突出整治重点
相关部门通过“我爱青岛、我有不满、我要说话”民声倾听主题活动、12345政务热线、民生在线、行风在线、网络问政等方式,全面梳理物业管理区域问题类型、问题成因,研究解决方案,梳理分析了物业服务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事项,保洁、保绿等基本服务、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透明、不公开及“乱收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投诉不予受理或处理不及时等。业主、业主方面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存放物品,造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畅通;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业主委员会方面达到法定条件未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未及时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方面对于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举报、报告、投诉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未依法处理等共21个方面的问题,并分别建立相关问题整治台账,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解决到位。
明确责任划分,建立追溯机制
《方案》明确,物业企业和业主、业主委员会方面分为集中整治、长效整治两个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分为自查自纠环节、互查互纠环节,长效整治阶段将建立定期查究机制、备案查究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通过互联网或邮箱、信箱方式开辟“物业服务,我有话说”意见专区(意见箱)广泛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和建立问题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报告制度等方式广泛开展自查自纠、互查互纠并建立问题发现、处置、回头看长效机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方面,要根据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企业反映问题;媒体曝光问题;相关部门移送、函告问题等,在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开展“问题整治清查行动”,对发现的问题立查、立纠、立罚、立记,做到快速处置、处理到位。同时,对于物业企业违法处置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推送至所辖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由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要求各区、市、街道要进一步落实多部门参与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处置物业管理重大问题、研究行业发展事宜。通过“街呼区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基层反映问题。 《方案》按照《民法典》充分保障私权,调动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要求,突出民生导向,充分尊重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愿,调动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按照“居民自治,政府兜底”工作思路,通过邀请居民代表参与、畅通、拓宽小区民意表达渠道,广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建议以及划分网格确定责任人、业主代表等方式,全面调动居民参与物业管理小区公共事务和问题发现、处置、监督的积极性,大家的事情大家办,推动共同解决好“自家”的事。同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于相关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 下一步,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方案》工作部署和责任分工全面调度各区、市相关部门,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主体开展问题处置工作,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区域相关问题,持续提高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参与公共事务的主动性、积极性,打造和谐宜居幸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