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观海新闻记者于胶州市获悉,近日,胶州市发布了《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政策。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25日讯 观海新闻记者于胶州市获悉,近日,胶州市发布了《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政策。

据悉,胶州市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外来人口落户城镇限制,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稳步提高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胶州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

观海新闻记者从胶州市公安局了解到,《意见》明确了五大类城镇落户途径,即:人才落户、居住落户、亲属投靠落户、稳定就业落户和赋权激励落户;畅通了入乡返乡人员落户渠道;强化了落户权益保障等。具体包括:

一、放宽学历、技能人才落户条件

对学历人才的学历要求,由现行政策的全日制扩大至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放开国内大中专学校、国(境)外留学在校生落户限制,在国内和国(境)外院校就读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都可在胶州市落户。新增加技能人才落户,无接收单位限制、年龄和社保年限限制。

二、放宽居住落户条件

1、从四个方面放宽购房落户:一是合法产权房屋原仅限于居住性质合法固定住所,现只要是合法产权房屋(包括非居住性质,如商业网点房等)即可。二是原要求合法固定住所需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验收合格,现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也可办理。三是原要求房主本人必须迁入,现在不是必须条件。四是准予迁入人员范围扩大,由“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改为“本人或近亲属”,子女不受婚姻状况限制。

2、为强化外来人口管理,在胶州市城镇租住保障性住房、驻胶部队产权分配使用或部队集资购买的房屋落户,在原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办理居住登记的限制。

3、租住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取消了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2年以上和持《居住证》1年以上两项限制,只要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即可。

原租赁房屋落户地为租赁房屋且需房主或租赁企业同意,现租赁房屋及非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落户地可依次选择城镇近亲属家庭户、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既有利于户口管理也顺畅了落户途径。

三、鼓励举家迁徙和亲属投靠

亲属投靠落户方面,放宽集体户投靠落户限制,单位、人才、社区集体户调整为可接纳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取消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婚姻状况的限制,被投靠人户籍登记在胶州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四、放宽稳定就业落户

1.涵盖了旧政策的投资、经商、务工落户。准予迁入人员由“本人”改为“本人及近亲属”,在旧政策中可选择落户在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基础上增加了可选择在城镇近亲属家庭户、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2.取消了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限制。

五、服务“双招双引”赋权激励落户

对经市有关部门确定的全市“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和纳入胶州市“一事一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项目或经“以赛代评”方式评选出的创业团队所属员工可选择成建制落入单位集体户,公安机关予以全程代办服务。

六、畅通入乡返乡人员落户渠道

农村地区升学迁往学校、户籍在高校集体户的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在胶州市城镇落户,也可按现行毕业生政策回原籍落户;回原籍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可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原籍城镇社区(村)集体户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且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实际居住的,可自愿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回原籍;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登记,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七、增设落户承接方式

增设社区集体户,用于承接无合法固定住所、无近亲属家庭户、无单位集体户等人员落户,发挥“兜底”功能。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可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城镇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通过本轮户籍制度改革,能够对有学历、有职称、有技能的人才,实现落户有保障;对拥有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实现“想落就落”;对城区有稳定就业或稳定居住的人员,实现“想来可来”;对亲属投靠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实现“应来尽来”;对双招双引项目及有贡献企业落户,实现全程便捷服务。全面放开外来人口落户限制,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布局和有序流动,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稳步提高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升人口对城市发展贡献度,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增强胶州市发展动力和发展后劲。(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罗震通讯员郑修文)

附录:《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2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全面放开外来人口落户城镇限制,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稳步提高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我市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统领,以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为突破口,坚决破除妨碍各类人才和人员在城镇落户政策的障碍,为我市城镇化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引导。充分尊重群众落户城镇意愿,通过“政策放开、分类登记”的方式,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坚持政策公开,便民高效。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我市城镇落户政策。群众户口迁入城镇政策全面放开,简政放权,优化流程,实现群众户口迁入城镇“一次办好”,为广大群众提供清晰简洁、高效便利的优质服务。

(四)坚持配套改革,统筹落实。统筹推进户籍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统筹配套力度,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政策

(一)人才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城镇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市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其中在胶高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校学生落入学校集体户。

1.学历人才,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以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

2.技术技能人才,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

3.大中专(技工学校)在校生,包括国内普通大中专(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在校学生;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在校学生。

4.获得胶州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的市外人员。

5.组织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调入(含录聘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和职工。

6.符合胶州市引进培养科、文、体等高层次人才相关管理规定,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聘用、招收的各类人才。

(二)居住落户

1.在我市城镇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可申请本人或近亲属落户。

在我市城镇取得非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可申请本人或近亲属依次在城镇近亲属家庭户、房屋所在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2.在我市城镇租住保障性住房、驻胶部队产权分配使用或部队集资购买的房屋,持有房管部门或部队认定的租赁合同且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落户。

3.在我市城镇租住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已办理产权证),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近亲属依次在城镇近亲属家庭户、租赁房屋所在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亲属投靠落户

1.被投靠人户籍登记在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可办理下列亲属投靠:

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办理投靠落户;

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被投靠人户籍登记在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2.父母投靠子女:被投靠人户籍登记在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投靠其监护人落户。

4.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失踪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且配偶父母户籍登记在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四)稳定就业落户

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务工或从事合法自由职业,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登记,可申请本人及近亲属依次选择在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城镇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工作或经营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五)赋权激励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所属员工可以选择成建制落入单位集体户。

1.经确定的全市“双招双引”重点项目;

2.我市“一事一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项目或经“以赛代评”方式评选出的创业团队。

四、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一)农村地区升学迁往学校、户籍在高校集体户的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在本市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二)回原籍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可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原籍社区(村)集体户落户。

(三)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且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实际居住的,可自愿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回原籍。

(四)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登记,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五、强化落户权益保障

(一)增设落户承接方式。增设社区(村)集体户,用于承接无合法固定住所、无近亲属家庭户、无单位集体户等人员落户,发挥“兜底”功能。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应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城镇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村)集体户申请落户。

(二)鼓励“举家迁徙”。在我市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人员,可申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户口登记在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三)全面推进城镇户口自由迁移。我市户籍人员可将户口迁移至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规范推进。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落户政策执行和办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公安、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医保、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整合和共享应用,为本意见及细则精准高效落实提供相关保障。

(二)优化资源配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医保、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农民权益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满足人口增长和迁移的服务需求保障能力。

(三)规范办理流程。整合部门资源,简化办事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最大力度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办理”流程,最大限度做到“一窗受理、一次办好”,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七、附则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二)本意见所称城镇是指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各镇驻地范围,不包括其辖区的自然村。

(三)户口迁移人员的公安户籍登记事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有关政策福利待遇的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的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集体资产等事宜,由本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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