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于守贤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解释”,这一专题与广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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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资料图(图片来自网络)

   新闻网讯 2012年3月1日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青岛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都应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其中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缴存,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新房约需缴存13300元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自《办法》实施已有两年时间,日前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于守贤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解释” 这一专题与广大市民进行交流。

房屋维修基金“专款专用” 业主可自行管理

    在此次访谈当中,不少网友对“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保管”提出疑问,为此于守贤主任针对网友提问做出详尽解答:

    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两种方式。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经由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与此同时,有网友提出“日后房屋出现问题,维修基金如何启用?”于守贤解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用于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也会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维修资金的支取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进行公示,且业主可以随时登陆青岛市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查询维修资金相关情况,对查询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使用方案;(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三)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方案报区(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后办理备案手续,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的70%从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中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五)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六)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相关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七)经验收合格后,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上述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未建立基金“谁受益谁负担” 供热维修不得低于两年

    在访谈中,网友有着多种不同类型的房屋维修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于守贤均一一解答,于守贤首先对“未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的情况进行解答。

    于守贤: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建,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如果未建立维修资金的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业主按应承担分摊的比例进行集资维修。

    与此同时于守贤还表示,房屋保修期内与保修期外启用房屋维修基金存在一定差异性:如果在保修期内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出现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情况,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按规定进行分摊费用。若您的房屋已满保修期且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按规定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若未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集资进行维修。保修期满后的房屋共用部位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自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已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以按规定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可以集资承担应分摊的份额。

    在访谈中还有网友称“家中暖气管出现漏水问题,维修应该如何处理?”对此于守贤做出详细解答: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因此,建议您可以向市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或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反映,并由其协调解决。

    【延伸阅读】

    一 房屋维修基金基本概念解释

    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市南区房产管理处电话82866812,地址:浙江路13号市北区房产管理一处电话83803223,地址:平定路25号市北区房产管理二处(原四方房产管理处)电话83751056地址:嘉善路5号李沧区房产管理一处电话84632420,地址:振华路155号,崂山区物业办电话55557623地址:苗岭路18号财经中心物业管理办公室315室,城阳区物业办电话66739103地址:德阳路201号交易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开发区物业办电话86988589地址:香江二路32号房地产交易中心3号窗口。(记者 王奕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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